找網紅寫推薦、請寫手在論壇發文、送商品換心得,這些做法在台灣都有規定在管。多數人以為責任在發文的人身上,條文寫的不是這樣。
依公平會的規範說明,薦證者如果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或銷售者,他就是廣告主。而委託方本身當然是廣告主。所以真正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通常是出錢的那一方。
未揭露走的是第 25 條,不是第 21 條
這個區分很多整理文會弄混。
- 內容講的是假的(療效、成分、比較不實)→ 第 21 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 內容可能是真的,但沒揭露收錢 → 第 25 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第二種是業配未標註的典型情形。條文的判準是利益關係屬於「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程度,而且未充分揭露。
六條要知道的條文
法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這是不實廣告的核心條文。要件是「足以影響交易決定」而且「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最後修正 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全文(法規最後修正日 106 年 6 月 14 日)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8-27 查證
法公平交易法 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未揭露利益關係的業配,公平會的規範說明是把它放在這一條底下處理,不是第 21 條。
最後修正 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全文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8-27 查證
法公平交易法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罰鍰級距是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不改正的話可以按次處罰,第二階段是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最後修正 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全文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8-27 查證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第 2 點第 3 款
(三)利益關係: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
「贈與」也算。收到免費商品而沒有付錢,就落在這個定義裡,不是只有拿現金才算。
最後修正 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全文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8-27 查證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第 5 點
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前項社群網站推文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等方式。
判準是「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要充分揭露。第 2 項明文把部落客推文與論壇發言納入,所以論壇貼文不是法外之地。
最後修正 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全文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8-27 查證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第 6 點第 2 款
(二)薦證者:
1、薦證者倘為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或銷售者,即為本規範說明所稱之廣告主,適用有關廣告主之規範。
2、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仍得視其從事薦證行為之具體情形,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3、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但書規定,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目的但書值得看清楚:非知名公眾人物的薦證者,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廣告主報酬的十倍為限。這是條文寫的界線。
最後修正 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全文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8-27 查證
「贈與」也算利益關係
規範說明第 2 點第 3 款把利益關係定義為「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
所以送商品換心得,即使沒有付現金,也落在這個定義裡。實務上常見的「這是廠商送的,但我沒收錢所以不算業配」這個說法,跟條文的文字對不起來。
公平會的公開處分案
底下是公平會公開處分書上的資訊。列出來是為了讓你知道罰鍰的實際量級與案號怎麼查,不是評論這些事業。每一筆的完整事實與理由請看處分書原文。
| 案號 | 年份 | 受處分事業 | 罰鍰 |
|---|---|---|---|
| 公處字第102184號 | 民國 102 年(2013) |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事業 | 三星 1,000 萬元、鵬泰顧問 300 萬元、商多利國際 5 萬元 |
| 公處字第101089號 | 民國 101 年(2012)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 萬元 |
| 公處字第098115號 | 民國 98 年(2009) |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150 萬元 |
| 公處字第103046號 | 民國 103 年(2014) |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50 萬元 |
| 公處字第102040號 | 民國 102 年(2013) | 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0 萬元 |
| 公處字第113062號 | 民國 113 年(2024) | 雙正有限公司 | 5 萬元 |
| 公處字第113060號 | 民國 113 年(2024) | 水雲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5 萬元 |
從金額看得出來級距很寬:五萬到一千萬都有。條文的上限是二千五百萬元,不改正還能按次處罰。
官方查詢入口
| 公平交易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
| 薦證廣告規範說明 | 公平會法規資料庫 ↗ |
| 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 公平會法規查詢 ↗(112 年 2 月 21 日修正,已將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納入廣告主定義) |
| 處分書查詢 | 公平會處分書 ↗ |
| 主管機關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
還有一套規則:平台站規
法規和站規是兩件事,而且兩邊都會出事。
某則貼文可能完全符合公平法的揭露要求,卻仍然違反論壇的板規而被刪文、鎖帳號、甚至被使用者起底。反過來,符合站規也不代表符合法規。
要查站規的話,Dcard 與 PTT 各版的規定在各自的站上,本站不轉述那些條款,因為它們改得比法規快。
特定商品另有主管機關
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藥品的廣告,除了公平法之外還有衛福部的規定,主管機關與罰則都不同。做這幾類商品的業配,公平法只是其中一層。
那幾部法規不在這頁的範圍內。要查的話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專區開始。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 ↗ 2026-08-27 查證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 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全文,2026-08-27 查證
-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查詢 ↗ 2026-08-27 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