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速查表
| 名詞 | 一句話白話 | 詳細釋義 |
|---|---|---|
| 客戶資料這條線:從收進來到刪掉個資法管的不是某一個動作,是資料進到你手上之後的一整段旅程。這七個詞照順序看,剛好就是一份自查清單。 | ||
| 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 規定你能不能留客戶資料、留了要怎麼用的那部法律。 | 規定你能不能留客戶資料、留了要怎麼用的那部法律。核心是特定目的:蒐集時說要拿來做什麼,之後就只能做什麼。它管的不只是資料庫,紙本名單、業務手機裡的通訊錄、活動報名表都算在內。 |
| 特種個資Sensitive Personal Data |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檢、前科這六類,原則上禁止蒐集。 |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這六類,個資法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利用,例外要件很嚴格。行銷上要特別小心的是健康相關的問卷與活動——問了病史、問了體重,就進入這個範圍。 |
| 告知義務Notice Obligation | 跟人要資料之前,要先講清楚六件事的義務。 | 跟人要資料之前要先講清楚的義務,內容包含蒐集者是誰、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以及當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實務上就是表單旁邊那段告知聲明;它不是形式,沒告知的蒐集,後續利用就站不住腳。 |
| 特定目的Purpose Limitation | 當初說要拿來做什麼,之後就只能做什麼。 | 當初說要拿來做什麼,之後就只能做什麼。最常見的違規是把「為了寄送商品」蒐集到的地址名單拿去發行銷簡訊,那是目的外利用。要新增用途,原則上要重新取得同意,不能事後在條款裡偷偷加一行。 |
| 當事人權利Data Subject Rights | 客戶對自己的資料能提出的五件事:查、抄、改、停、刪。 | 客戶對自己的資料能提出的五件事:查詢閱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這些權利不能用契約排除。實務上要先想好流程:收到要求時誰處理、多久內回覆,沒有流程就會拖成客訴。 |
| 行銷拒絕權Marketing Opt-out | 客戶說不要就得停,而且第一次行銷就要告訴他怎麼說不要。 | 客戶說不要就得停,而且第一次行銷的時候就要告訴他可以拒絕、以及怎麼拒絕。這在台灣是明確的義務不是禮貌。退訂連結要能用、要真的生效——點了還繼續收到,比沒有退訂連結更容易被檢舉。 |
| 個資外洩通報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 資料被偷被洩之後,要通知當事人、也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 資料被偷被洩之後,要通知當事人,也要向主管機關報備。實務重點是事前準備:發現的當下才開始想要通知誰、怎麼查影響範圍,時間就過去了。應變流程與聯絡窗口要先寫下來,放在找得到的地方。 |
| 文案能寫到哪裡同一句話,賣衣服沒事,賣保健食品可能罰到七位數。這五個詞決定你的紅線畫在哪,以及誰要一起扛責任。 | ||
| 不實廣告False Advertising | 廣告講的跟事實不符,或雖然符合卻會讓人誤會。 | 廣告講的跟事實不符,或雖然字面符合卻會讓人誤會。這是會被公平會開罰的違法行為,不是文案技巧問題。判斷標準是一般消費者的理解,不是你的原意。最常出事的是絕對用語(第一、最有效、百分之百)與省略前提的比較:前者你舉不出證據,後者容易被認定引人錯誤。 |
| 薦證廣告Endorsement Advertising | 由廣告主以外的人現身說法推薦商品的廣告。 | 由廣告主以外的人現身說法推薦商品的廣告,包含名人、專家、素人與網紅。重點有二:薦證者要有實際使用經驗,以及利益關係要揭露。台灣的行政責任通常落在出錢的廣告主身上,不是發文的那個人。 |
| 療效宣稱Medical Efficacy Claim | 說產品能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非藥品一律不能講。 | 說產品能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非藥品講療效是違法的,不是誇大而已:食品、化妝品、一般商品都不能講,健康食品也只能宣稱通過查驗登記的那一項保健功效。主管機關會開罰,平台通常先下架再說。文案的界線放在「講成分與感受,不講病名、不講療效」。 |
| 廣告事前審查Pre-approval of Advertising | 有些商品的廣告要先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上架。 | 有些商品的廣告要先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刊播,食品藥物與醫療器材那一類最常見。它會影響檔期規劃:審查要作業時間,臨時想上的活動可能來不及。實務上要把送審時間排進行事曆,不是等素材做完才想到。 |
| 小綠人標章(健康食品標章)Health Food Certification Mark | 通過衛福部查驗登記、可以合法叫做健康食品的證明。 | 通過衛福部查驗登記、可以合法叫做「健康食品」的證明,包裝上是那個小綠人圖樣。沒有這個標章的產品不能自稱健康食品,也不能宣稱保健功效。它是產品層級的許可不是廠商層級的,換配方要重新申請。 |
| 成交前後的規矩網購有一套跟實體店不同的遊戲規則,鑑賞期跟契約條款是其中最常出事的兩個。活動頁上寫的規則,法律上算契約的一部分。 | ||
| 七日鑑賞期Cooling-off Period | 網購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約。 | 網購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約,不需要理由,也不必負擔費用。它是消保法給的權利,不能用店內公告排除。有幾類商品經公告可以合理排除,例如客製化或容易腐敗的商品,但要事先明確告知。 |
| 定型化契約Standard-form Contract | 業者單方擬好、消費者只能全收或不買的那份條款。 | 業者單方擬好、消費者只能全收或不買的那份條款,網站的服務條款與會員條款都算。主管機關會針對特定行業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的條款無效。抄別人的條款最大的風險就在這裡:抄到不得記載的內容。 |
| 別人的東西不能拿圖片、字型、影片、品牌名,背後都有權利人。這兩個詞是行銷素材與品牌命名的底線。 | ||
| 著作權Copyright | 創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自動產生、不必登記的權利。 | 創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自動產生、不必登記的權利。行銷上最常踩的是圖片:網路上找到的圖不等於可以用,免費圖庫也各有授權範圍。委外製作的素材著作權歸屬要在合約裡寫清楚,沒寫的話常常不在你這邊。 |
| 商標Trademark | 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要註冊才有商標權。 | 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要註冊才有商標權,而且是分類註冊——同一個名字在不同類別可以由不同人擁有。取名之前先查註冊狀況,比事後改名便宜太多;已經在用但沒註冊,會遇到別人先註冊再回頭找你的狀況。 |
台灣行銷法規的時間軸
| 年份 | 誕生的詞 | 當時是為了解決什麼 |
|---|---|---|
| 1994 | 消費者保護法制定公布 | 民國83年1月1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64條,台灣消費者保護的母法上路。 |
| 1995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 | 民國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全文45條,是現行個資法的前身,當時只管「電腦處理」的資料。 |
| 1999 |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 | 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從此「健康食品」在台灣是需要許可證的法定名稱。 |
| 2005 | 公平會訂定薦證廣告規範說明 | 民國94年9月23日訂定,106年1月19日修正。核心要求是揭露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 |
| 2012 | 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施行 | 99年修正改名,行政院令定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自民國101年10月1日施行。管轄範圍不再限於電腦處理。 |
| 2016 | 網購七日解除權的例外開始有明文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民國104年12月31日發布、105年1月1日施行,明列七款例外。 |
| 2017 |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被宣告違憲 | 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於民國106年1月6日公布,認定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廣告事前審查限制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2019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 | 民國108年7月1日上路,把一般牙膏與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並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 |
| 2021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 | 民國110年5月1日上路,醫療器材脫離藥事法自成專法,廣告仍須事前申請核准。 |
| 2023 | 網紅、直播主被明文納入廣告規範 | 公平會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修正「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把部落客、網紅、直播主寫進廣告主與薦證者的定義。 |
| 2023 | 個資法增訂第1條之1,個資會被定為主管機關 | 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條之1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該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 2023 | 數位經濟產業有了72小時通報義務 |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民國112年10月12日發布施行,電商等業者發生重大個資事故須於知悉後72小時內通報數位發展部。 |
| 2025 | 個資法修正公布,事故通報義務明文化 | 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配合個資會成立調整權責,並把個資事故的通報、應變與紀錄保存義務寫進法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年份為西元,括號內為民國年。每一列都附得出可點擊的出處;查不到出處的年份沒有放進來。
看得出兩個方向:一是罰則與通報義務越來越具體,二是規範對象從「企業」往外擴到網紅、直播主、團購主。個人帳號在法律上被當成事業看待,是這十年最大的變化。
最常見的誤會
我們公司很小,這些法規應該管不到吧?
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沒有設營業額或員工數的門檻。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的是「事業」,也不看規模。食安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管的是產品與宣稱,跟賣的人多大更沒關係。
小公司被盯上的機率其實不低,因為檢舉的門檻很低——一個不滿意的消費者就能提,行政機關收到多半要處理。你不會因為小而被放過,只會因為小而更沒有本錢賠。
小公司真正能做的,是把幾件成本很低的事做對:表單有告知、退訂連結按得下去、文案不碰療效、圖片留得出授權。這四件事加起來花不了一個下午。
把「我們很小」換成「我們做對了哪幾件」,可控的部分才會浮出來。
客戶自己填的資料,我要怎麼用都可以吧?
同意只是個資法第19條列的八種合法事由之一,而且效力被綁在你當初告知的特定目的上。表單寫「用於出貨與售後服務」,之後拿去上傳廣告平台做受眾,就已經超出範圍。
第20條規定利用要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目的外利用要另外找法定事由。更直接的是:無論當初有沒有同意,客戶說「不要再行銷」你就得停,這是同一條第2項寫死的。
所以表單旁邊那段告知文字的份量很重。它既是義務,也是你日後能用到多寬的界線——寫得太窄綁死自己,寫成「一切業務」又不夠具體。這是值得花半天推敲的一段話。
把「有沒有同意」的問題,換成「當初告知的目的涵蓋到哪裡」。
這句文案同業也在寫,應該沒問題吧?
同業普遍在用不構成合法事由。食安法第28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藥事法第69條各自獨立認定,別人還沒被抓,只代表還沒輪到。
最容易誤判的是療效類用語。食品宣稱醫療效能依食安法第45條可罰60萬到500萬;非藥物宣稱醫療效能依藥事法第91條可罰60萬到2,500萬,違法物品還要沒入銷燬。這種金額對中小企業是關店等級。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把宣稱拆成三層:成分與規格可以講清楚、使用感受要有依據且避免暗示療效、疾病相關的話一律不碰。這三層畫下來,大部分文案的紅線位置就定了。
下次看到同業的猛藥文案,先確認的是他手上有沒有對應的許可證。
免費圖庫的「免費」,免的是哪一段
圖庫網站標的 Free,通常指「下載不用付錢」,跟「你可以拿去做任何事」是兩回事。多數授權條款會把幾件事分開處理:能不能商業使用、能不能修改、能不能印在商品包裝或實體印刷品上、能不能把圖再轉授權給客戶、能不能用在會讓照片中人物顯得負面的題材。行銷素材幾乎每一項都會踩到,尤其是最後兩項——代操公司把圖交給客戶用,跟自己用,是不同的授權範圍。
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在創作完成時就發生,不需要登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所以「圖上沒有浮水印、搜尋不到作者」推不出「這張圖沒有主人」。而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有四款判斷基準,第一款就先看是不是商業目的,廣告用途在這一關的空間本來就窄。
最省事的做法是把授權當成素材的一部分保存:下載日期、來源網址、授權版本、購買序號,跟圖檔放在同一個資料夾。三年後有人來信主張權利,找得出這四樣東西的公司跟找不出的公司,處境差很多。委外設計的稿件則要在合約裡把著作財產權歸屬寫明——沒寫的話,權利未必跟著付款走。
下一步
- 打開你網站上蒐集客戶資料的那個表單(會員註冊、索取報價或活動報名都行),對照個資法第8條的六款逐項檢查: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權利與行使方式、不提供的影響。缺哪一款補哪一款,「對象」那一款最常漏。
- 用手機打開你最近一次寄出的行銷電子報或簡訊,實際點一次退訂。如果要先登入、要填一堆欄位、或點了沒反應,今天就修掉——首次行銷提供拒絕方式並負擔費用,是個資法第20條的義務。
- 把首頁和最熱門的三個商品頁文案抓出來,用三個問題掃一遍:有沒有講到疾病名稱、有沒有出現改善或治療這類動詞、有沒有把「健康食品」四個字用在沒有許可證的產品上。命中任何一項先改掉,再回頭確認產品有沒有對應的許可。
這裡收的是實際會影響決策的詞,純學術名詞我們不收。 少了什麼常用詞,來信告訴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