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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霜廣告能寫「淡化皺紋」,不能寫「消除皺紋」:衛福部化粧品廣告認定準則的四張詞句表

這頁是資訊索引,不是法律意見 底下列的是法條原文、主管機關與官方查詢入口,目的是讓你知道這件事歸誰管、規定在哪裡查。 我們不判斷你的個案合不合法,那要看具體事實,而且只有律師能做。 法規會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內容為準。

衛福部《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有四個附件。附件二是「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整份附件二,「淡化(撫平)皺紋」只出現在第六類「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的第 18 項;附件四是「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第 16 項列了「消除皺紋」。兩句講的是同一條皺紋:面霜、化粧水這一類產品寫前一句,依準則第 4 條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不論哪一類化粧品寫後一句,都算醫療效能,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罰鍰從新臺幣 60 萬元起跳。

化粧品廣告能講什麼,這部準則畫成三層:附件二按產品種類、附件三按成分列出的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附件一列的 34 項「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詞句,以及與事實不符、拿不出證據、超出化粧品定義的說法,算虛偽或誇大;宣稱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症狀,用到附件四的 20 項詞句,或講藥品、醫療器材的效能,算醫療效能。第一層還有附帶條件,後面〈附件二的三個前提〉和附件三那一段會講。化粧品廣告不必事前送審,食藥署問答的原話是「化粧品廣告無須事前申請」,所以這張對照要在發稿前做完。

手上的參考資料如果是 105 年那份例示,它已經停用 衛福部 105 年 9 月 6 日公告修正過〈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109 年 1 月 7 日,衛福部另發公告宣布那份 105 年的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理由是內容已規定於 108 年 6 月 4 日發布的認定準則。現在判斷一句話能不能用,依據是準則本文和它的四個附件。本篇引的條號與項次都以準則為準。

三種說法,三種下場

說法的類型依據附件裡的例句罰則
附件二、附件三列出的詞句,依產品種類或成分使用 準則第 4 條 淡化(撫平)皺紋;毛髮蓬鬆感(非指增加髮量);控油、抗痘*1*2 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附件二帶 *1 至 *5 記號或附註的詞句,各依註一至註五與該項附註辦理;附件二的牙膏、漱口水類和附件三都要加註「配合正確刷牙習慣」;附件三另須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其中應包括客觀且公正科學性佐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功效者)
虛偽或誇大(含附件一 34 項、超出化粧品定義)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1 項、準則第 3 條 活化毛囊;瘦身、減肥;豐胸、隆乳;過敏測試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效能(含附件四 20 項、藥品或醫療器材效能)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2 項、準則第 5 條 消除皺紋;生髮;除疤、去痘疤;消炎 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原文與官方連結都在下面,2026-10-23 查證。例句照附件原文,括號、斜線與 *1 記號都是附件本來的寫法

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定義列了五個用途: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清潔身體。準則第 3 條第 3 款把「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列為虛偽或誇大的一種情形,所以說法超出這五個用途,就落在第 10 條第 1 項;宣稱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症狀的,另依準則第 5 條歸第 10 條第 2 項的醫療效能。

最後修正 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2 條) · 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23 查證

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兩項是兩種違規、兩種罰度:第 1 項管虛偽或誇大,第 2 項管醫療效能。同條第 4 項授權衛福部訂認定準則,就是下面兩張卡。

最後修正 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2 條) · 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23 查證

先過定義這一關:化粧品只有五個用途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給化粧品的定義是「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準則第 3 條第三款把「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直接列為虛偽或誇大的一種情形。

所以判斷一句功效說法,第一步是看它講的效果在不在這五個用途裡。附件一的 34 項是準則用第四款另外點名的詞句,像第 7 項「增強(增加)自體免疫力」、第 8 項「增強淋巴引流」、第 22 項「瘦身、減肥」。沒被附件一點名,不代表安全:第 3 條的四款有一款成立就算,與事實不符、拿不出證據、超出定義,各自都是一款。

皺紋、黑眼圈、頭髮:同一個部位,三層各列了哪些詞句

把四個附件按身體部位並排,三層的界線就看得出來:

部位附件二:通常得使用附件一:虛偽或誇大附件四:醫療效能
頭髮「滋潤/調理/活化/活絡/強化滋養/強健髮根」附件二 頭髮用化粧品類第 1 項「毛髮蓬鬆感/毛髮豐盈感/毛髮空氣感/毛髮輕盈感(皆非指增加髮量)」同類第 21 項「活化毛囊」附件一第 1 項「有效預防落髮/抑制落髮/減少落髮」附件一第 18 項「生髮、毛髮生長、促進毛髮生長、刺激毛髮生長」附件四第 18 項
皺紋「淡化(撫平)皺紋、淡化(撫平)細紋、淡化(撫平)紋路」附件二 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第 18 項「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合成」附件一第 17 項「皺紋填補、消除皺紋、消除細紋」等附件四第 16 項
黑眼圈「幫助/改善/淡化/調理黑眼圈*1、幫助/改善/淡化/調理熊貓眼*1、幫助/改善/淡化/調理泡泡眼*1」附件二 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第 22 項彩妝的「遮蓋……黑眼圈」附件二 覆敷用化粧品類第 3 項—「消除(揮別)黑眼圈、消除(揮別)熊貓眼、消除(揮別)泡泡眼、消除(揮別)眼袋」附件四第 6 項
痘痘與痘疤「控油、抗痘*1*2」附件二 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第 5 項彩妝的「遮蓋……痘疤」附件二 覆敷用化粧品類第 3 項—「痘疤保證絕對完全消失」附件四第 3 項「除疤、去痘疤」附件四第 4 項
敏感「減緩(舒緩)因乾燥引起的皮膚敏感」附件二 其他及綜合性內容第 3 項「不過敏、零過敏、減過敏、抗過敏、舒緩過敏、修護過敏、過敏測試」附件一第 32 項「消炎、抑炎、退紅腫、消腫止痛、發炎、疼痛」附件四第 10 項
胸部與身形「美化胸部肌膚」附件二 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第 15 項「瘦身、減肥」附件一第 22 項「豐胸、隆乳」附件一第 29 項「減少橘皮組織」附件一第 28 項「預防(消除)橘皮組織、預防(消除)海綿組織」附件四第 7 項
詞句全部取自認定準則附件一、二、四原文,2026-10-23 逐項核對。附件本身沒有按部位分,部位分列為本站整理。「—」表示該附件沒有對應這個部位的詞句

皺紋和黑眼圈兩列,附件二和附件四之間只換了一個動詞:「淡化」「調理」換成「消除」。頭髮那一列分成三層:髮根的滋潤調理、毛髮的蓬鬆感,在附件二;毛囊、減少落髮,在附件一;生髮,在附件四。附件二在「毛髮蓬鬆感」那一項後面自己加了「皆非指增加髮量」,把線寫進了詞句裡。

橘皮組織連「減少」都不在附件二:附件一第 28 項是「減少橘皮組織」,附件四第 7 項是「預防(消除)橘皮組織」。敏感那一列也要看清楚,附件一第 32 項把「過敏測試」和「零過敏」「抗過敏」「舒緩過敏」列在同一項;附件二列的說法,是把敏感的原因限定在乾燥的「減緩(舒緩)因乾燥引起的皮膚敏感」。

附件二的詞句,有三個前提

第一,詞句綁著產品種類。第 4 條寫的是「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也按洗髮用、頭髮用、化粧水/油/面霜乳液、唇用、眼部用等 15 個種類分列,各有各的清單。附件二的註六留了一個口:「產品具其他種類之特性者,詞句例示可流通使用。」

第二,帶記號或附註的詞句,各有條件。附件二用 *1 到 *5 五個記號,對應最後一頁的註一到註五;另外有兩處把條件直接寫在項目裡。最常見的 *1,註一寫的是:

註記「*1」者,特別應具備客觀且公正試驗數據佐證,始得宣稱。 認定準則附件二,註一

帶這個記號的包括洗髮用的「抗屑」、洗臉卸粧用與沐浴、香皂、化粧水面霜類的「抗痘」、沐浴用與香皂類的「保濕」、化粧水面霜類第 22 項的「幫助/改善/淡化/調理」黑眼圈、熊貓眼、泡泡眼(四個動詞都在 *1 範圍內),以及其他及綜合性內容的「抗菌」。

*2 標在「抗痘」和第十四類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第 9 項「美白牙齒」,註二要求「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須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其中應包括客觀且公正科學性佐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功效者」。依行政院令,本法第 3 條、第 10 條、第 20 條等條文自 108 年 7 月 1 日施行,五年後是 113 年 7 月 1 日,註二的要求從那天起已經適用。

*3 到 *5 都在第十五類其他及綜合性內容:第 6 項「有機○○成分*3」、第 7 項「天然○○成分*4」、第 8 項「揭示有機或天然驗證機構之名稱或標章*5」。註三要求添加的成分「係經國際或國內有機驗證機構驗證,且提出證明文件者」。註四列了三種情形:天然成分「直接來自植物、動物或礦物等,並未添加其他非天然成分,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者」;或「依國際或國內天然驗證機構之相關製程處理,且經國際或國內天然驗證機構驗證」;或「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範,並提出證明文件者」。註五要求化粧品通過國際或國內有機或天然驗證機構驗證,「且取得有機或天然標章,並經原驗證機構同意,且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

寫在項目裡的兩處條件:第十四類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整類的詞句都要在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才能宣稱,「清新口氣」「降低牙周病發生率」也一樣;第六類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第 23 項的「俏顏」,附註寫的是在註明「配合按摩使用」後才能加註。

第三,認定看整體表現。第 2 條要求認定時,把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的「相互關聯意義」放在一起,「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附件二的標題本身寫的也是「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換個說法算不算「類似」,依第 2 條,也屬於整體表現綜合判斷的範圍。

附件三只有一類:非藥用牙膏、漱口水。它按氟化物、檸檬酸鉀、硝酸鉀、三氯沙等成分列出可以講的生理機能,例如氟化物(總含氟量 1500ppm 以下)可以講「幫助預防齲齒/蛀牙」,每一組都要在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才能宣稱。加註還不夠,附件三最後的註另外要求:

本附件三之詞句宣稱,除須加註「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外,仍須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其中應包括客觀且公正科學性佐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功效者。 認定準則附件三,註

也就是說,牙膏、漱口水要講附件三的生理機能,產品資訊檔案裡要先有客觀且公正的科學性佐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功效的資料。

法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2 條、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第 3 條的四款是「之一」就成立。第四款的附件一是點名清單,沒列在附件一的說法,仍可能因為與事實不符、拿不出證據,或超出化粧品定義,落在前三款。

最後修正 民國 108 年 6 月 4 日(即訂定發布日,之後未修正) · 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23 查證

法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4 條、第 5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 4 條是整部準則唯一寫「未涉及」的條款:依產品種類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三列的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第 5 條第一款看的是「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這幾個動詞,對象包括疾病、疾病症候群和症狀。附件二、三本身也列了幾句講到疾病或症狀的詞句,下方〈醫療效能〉那一段有列。

最後修正 民國 108 年 6 月 4 日(即訂定發布日,之後未修正) · 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23 查證

醫療效能:預防或治療疾病、症狀,以及藥品、醫療器材的效能

準則第 5 條分兩款。第一款是「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再加上附件四點名的 20 項;第二款是「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附件四就是第一款點名的那 20 項。除了前面表格裡的皺紋、黑眼圈、痘疤、生髮,第 17 項列的是「微針滾輪、雷(鐳)射、光療、微晶瓷、鑽石微雕」,第 20 項列的是「藥用」「藥皂」「藥水」「藥劑」。

同樣是借用醫藥的字眼,落點不一定在同一層。「醫藥級」列在附件一第 33 項,歸虛偽或誇大;「藥用」「藥水」列在附件四,歸醫療效能。附件二第十五類的「抗菌」帶 *1,要有客觀且公正的試驗數據佐證;附件四第 11 項的「殺菌」歸醫療效能。

反過來,附件二、三本身也列了幾句講到疾病或症狀的詞句:附件二第十四類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第 8 項「降低牙周病發生率」、第十五類第 3 項「減緩(舒緩)因乾燥引起的皮膚癢」,附件三氟化物那一組的「幫助預防齲齒/蛀牙」、三氯沙那一組的「減少牙齦炎之發生率」。這幾句屬於第 4 條的附件詞句,依產品種類或成分、照附註條件使用。準則的立法總說明對第 4 條的描述是「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對應成分可使用之詞句」。

罰則:醫療效能 60 萬元起跳,廣告沒撤應按次處罰

宣傳、廣告與標示的罰則都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它罰的是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而第 10 條這兩項本身就寫明「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與「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什麼罰則依據
虛偽或誇大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第 20 條第 1 項
醫療效能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20 條第 1 項
情節重大得令歇業及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第 20 條第 1 項
宣傳或廣告違規按次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第 20 條第 2 項

情節重大的,除了第 1 項的歇業、廢止登記,第 3 項還要令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其中違反廣告規定的,第 4 項要求在裁處書送達 30 日內,於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更正廣告。照第 5 項,繼續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提供試用,或沒有刊播更正廣告的,另處新臺幣 12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條文全文在下方的卡片。

所以同樣的詞句印在標籤或包裝上,一樣適用第 20 條的罰鍰。標示違規還多一層後果: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把「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標示規定」的化粧品列為不得供應、販賣,業者若繼續賣,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對「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違規化粧品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的業者,另外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在第 20 條之外再加的,不是取代第 20 條。

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20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化粧品之宣傳或廣告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內容、方式之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宣傳或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前項違反廣告規定者,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違反前二項規定,繼續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2 項寫的是「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廣告還掛著,主管機關就應該一次一次處罰,直到改正或停止。

最後修正 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2 條) · 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23 查證

官方查詢入口

母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全文 ↗第 3 條是定義,第 10 條是廣告規定,第 20 條是罰則
認定準則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全文 6 條,108-06-04 訂定發布
附件一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34 項)↗
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15 個種類)↗註一至註六在最後一頁
附件三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非藥用牙膏、漱口水)↗
附件四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20 項)↗
舊例示停用公告衛福部 109-01-07 公告,105 年例示停止適用 ↗

文案上線前可以做的三件事

1找到產品在附件二的那一類,逐句對過去

先確認產品屬於附件二 15 個種類的哪一類,文案裡每一句講效果的話,都要對得到那一類列出的詞句或類似詞句;產品具其他種類特性的,依註六可以用那一類的詞句。對不到的,再看它有沒有出現在附件一或附件四,以及講的效果在不在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清潔身體這五個用途裡。

2帶記號或附註的詞句,先把條件備齊再寫

抗屑、抗痘、保濕(沐浴用與香皂類)、幫助/改善/淡化/調理黑眼圈、熊貓眼、泡泡眼、抗菌,附件二都標了 *1,註一要求「客觀且公正試驗數據佐證」才能宣稱。數據還沒到手,這幾個詞就先不要上。寫「有機○○成分」「天然○○成分」或驗證機構的名稱、標章,先確認符合註三至註五的驗證與證明文件條件。牙膏、漱口水不論用附件二第十四類還是附件三的詞句,都要加註「配合正確刷牙習慣」;附件三的詞句還要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其中應包括客觀且公正科學性佐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功效者。

3問寫稿的代理商或創作者一個具體問題

不要問「這樣寫會不會違法」,問「這句對應附件二哪一類的第幾項?有沒有出現在附件一或附件四?」答得出種類和項次的,才算對過。

發現這頁引錯了? 法條會修正,我們也可能抄錯。請透過聯絡管道告訴我們是哪一條、正確版本是什麼, 我們查證後更正,並標明日期。 涉及你自己的個案,請諮詢律師,這頁幫不上那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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