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廣告標示
一句話定義
把「這是合作內容」講清楚,讓讀者知道錢從哪來。
Ad Disclosure · 又稱:業配標示、揭露、合作揭露、薦證揭露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公平會《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的判準是: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就應該在廣告中充分揭露。利益關係包含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關係。
送商品換心得也算。很多人以為沒付現金就不用標,那是最常見的誤解。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判準是「一般讀者能不能合理察覺」,不是「有沒有寫」。灰色小字、藏在第八行、混在一串主題標籤中間,實務上都可能被認為揭露不充分。
責任主體通常是出錢的那一方。品牌方以為把標示的責任丟給網紅就沒事了,那個理解在公平交易法的架構下並不成立。詳見薦證廣告那一篇。
這一則是名詞解釋,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合不合法要看具體事實,實務上建議諮詢專業人士。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