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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廣告事前審查

一句話定義

有些商品的廣告要先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上架。

Pre-approval of Advertising · 又稱:廣告預審、刊播前核准、廣告審查

詳細釋義有些商品的廣告要先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刊播,食品藥物與醫療器材那一類最常見。它會影響檔期規劃:審查要作業時間,臨時想上的活動可能來不及。實務上要把送審時間排進行事曆,不是等素材做完才想到。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醫療器材管理法自民國110年5月1日施行。第40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第41條規定醫療器材商刊播廣告前,應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化粧品走的是相反的路,而且轉彎的那一下不是立法,是釋憲。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在民國106年1月6日被司法院釋字第744號宣告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民國108年7月1日施行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沒有再設事前審查,改以事後查核,同時大幅提高罰鍰、加重違規廣告的處罰。所以化粧品廣告不必送審,但寫錯的代價變重了。

這兩種制度差很多,會直接決定你的行銷排期。要送審的品項,素材定稿到上線之間必須留出核准的時間;A/B 測試與快速換版的打法在這裡幾乎跑不動。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隱形眼鏡、血壓計、血糖機、額溫槍是一般消費品。這些屬於醫療器材,廣告受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

把送審過的素材拿去二次創作。剪成短影音、換一句標題、換一張主圖,都可能已經是變更原核准事項。

把「不用送審」讀成「不會被罰」。化粧品少了事前審查這道關,罰鍰反而訂得更重、寫得更清楚,出事的時點只是從上線前挪到上線後。

找代操或素材外包時沒把送審流程講進合約。素材交了不能上線,時間成本落在誰身上要先講好。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