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不實廣告
一句話定義
廣告講的跟事實不符,或雖然符合卻會讓人誤會。
False Advertising · 又稱:廣告不實、虛偽不實、引人錯誤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事業在商品或廣告上,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明列的範圍包括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
依第4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改正,可按次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第5項還把責任往外延伸: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不實仍參與,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找代操、找網紅,不代表責任外包出去了。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加一行小字免責就沒事。認定是看整體廣告給消費者的印象,小字很少救得了大標。
「最」「第一」「唯一」「銷量冠軍」沒有依據。要講第一,就要說得出是哪段期間、哪個通路、誰統計的。
促銷條件藏在活動頁最底下的星號裡。價格、數量、期限正是條文明列會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
舊活動頁沒下架、舊素材還在跑。廣告內容過期而與事實不符,一樣算廣告不實。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