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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不實廣告

一句話定義

廣告講的跟事實不符,或雖然符合卻會讓人誤會。

False Advertising · 又稱:廣告不實、虛偽不實、引人錯誤

詳細釋義廣告講的跟事實不符,或雖然字面符合卻會讓人誤會。這是會被公平會開罰的違法行為,不是文案技巧問題。判斷標準是一般消費者的理解,不是你的原意。最常出事的是絕對用語(第一、最有效、百分之百)與省略前提的比較:前者你舉不出證據,後者容易被認定引人錯誤。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事業在商品或廣告上,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明列的範圍包括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

依第4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改正,可按次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第5項還把責任往外延伸: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不實仍參與,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找代操、找網紅,不代表責任外包出去了。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加一行小字免責就沒事。認定是看整體廣告給消費者的印象,小字很少救得了大標。

「最」「第一」「唯一」「銷量冠軍」沒有依據。要講第一,就要說得出是哪段期間、哪個通路、誰統計的。

促銷條件藏在活動頁最底下的星號裡。價格、數量、期限正是條文明列會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

舊活動頁沒下架、舊素材還在跑。廣告內容過期而與事實不符,一樣算廣告不實。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