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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特定目的

一句話定義

當初說要拿來做什麼,之後就只能做什麼。

Purpose Limitation · 又稱:蒐集目的、目的外利用、特定目的外利用

詳細釋義當初說要拿來做什麼,之後就只能做什麼。最常見的違規是把「為了寄送商品」蒐集到的地址名單拿去發行銷簡訊,那是目的外利用。要新增用途,原則上要重新取得同意,不能事後在條款裡偷偷加一行。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八款法定事由之一: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且已採適當安全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學術研究且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20條再管利用:原則上只能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要做目的外利用得另外符合法定事由。

這條決定了日常最常見的那個問題——出貨用的手機號碼,能不能拿去上傳廣告平台做相似受眾。出貨是一個目的,廣告投放是另一個,中間需要交代得過去的理由。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反正都是同一家公司」就沒事。同一家公司內部跨目的使用,仍然是目的外利用。

把目的寫成「本公司一切業務」。範圍不具體,等於沒有界定,出事時撐不住。

併購、換代理商、換行銷公司時把名單整包搬過去。名單換了持有者,原本告知的「利用對象」有沒有涵蓋,是動手前要先確認的事。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