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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行銷拒絕權

一句話定義

客戶說不要就得停,而且第一次行銷就要告訴他怎麼說不要。

Marketing Opt-out · 又稱:拒絕行銷、退訂、首次行銷告知

詳細釋義客戶說不要就得停,而且第一次行銷的時候就要告訴他可以拒絕、以及怎麼拒絕。這在台灣是明確的義務不是禮貌。退訂連結要能用、要真的生效——點了還繼續收到,比沒有退訂連結更容易被檢舉。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個資法第20條寫得很具體: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支付所需費用」的意思是退訂不能叫客戶自己花錢。

依第48條第1項,違反第20條第2項、第3項的處理方式是先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第一次被抓通常不是直接開罰,而是限期把退訂管道修好;拖著不改才會按次罰下去。金額不算高,但這是最容易被檢舉的一種違規——證據就攤在客戶手機裡。

這條也直接決定了電子報與簡訊的版型:每一次首度接觸的行銷訊息,都要帶一個真的按得下去的退訂管道。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退訂連結要先登入才能操作,或退訂表單要填一堆欄位。實質上讓人退不掉,等於沒有提供方式。

退訂只退了電子報,簡訊照發、電話照打。客戶講的通常是「不要行銷」這件事,除非你的介面本來就把頻道拆開讓他勾選。

客服信箱收到「不要再寄了」六個字,沒有人把它當退訂處理。拒絕不限形式,不是只有點那個連結才算數。

把退訂當成流失。退訂率高是內容或頻率的問題,把按鈕藏起來只會換成檢舉。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