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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七日鑑賞期

一句話定義

網購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約。

Cooling-off Period · 又稱:猶豫期、七天鑑賞期、無條件解約

詳細釋義網購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約,不需要理由,也不必負擔費用。它是消保法給的權利,不能用店內公告排除。有幾類商品經公告可以合理排除,例如客製化或容易腐敗的商品,但要事先明確告知。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行銷、直播下單都屬於通訊交易。

但書是「合理例外情事」。行政院訂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民國104年12月31日發布、105年1月1日施行,第2條列了七款:易腐敗或保存期限短、依消費者要求的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完成的線上服務且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2條序文那句「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是整條的樞紐。想主張例外,事前要告知;沒告知,例外就主張不了。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把鑑賞期寫成「試用期」或「保固期」。七日內解約不需要理由,也不以商品有瑕疵為前提。

在退貨規則寫「拆封恕不退換」通吃全品項。準則列的是影音商品、電腦軟體與個人衛生用品,不是所有東西拆了都不能退。

起算點算錯。條文寫的是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後起算,不是下單日、也不是出貨日。

收退貨時扣「處理費」「金流手續費」。條文明寫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