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定型化契約
一句話定義
業者單方擬好、消費者只能全收或不買的那份條款。
Standard-form Contract · 又稱:契約條款、服務條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業者不得以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違反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第17條讓主管機關可以就特定行業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規定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而應記載事項就算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網購適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業務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移由數位發展部主管。
對行銷的影響比想像中大:你的服務條款、會員條款、預售辦法、活動辦法都可能是定型化契約。活動頁上寫的規則,法律上會被當成契約的一部分。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審閱期就是三十天。條文寫的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實際天數看契約的重要程度與複雜度。
把不利條款藏在「我已閱讀並同意」後面。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另有無效的規定,藏起來不會讓它變有效。
以為只有紙本合約算。線上勾選同意的服務條款,同樣是定型化契約。
活動辦法寫完就丟著,中途默默改規則。已經參加的人適用的是他當初看到的那一版。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