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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句話定義

規定你能不能留客戶資料、留了要怎麼用的那部法律。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 又稱:PDPA、個資保護法

詳細釋義規定你能不能留客戶資料、留了要怎麼用的那部法律。核心是特定目的:蒐集時說要拿來做什麼,之後就只能做什麼。它管的不只是資料庫,紙本名單、業務手機裡的通訊錄、活動報名表都算在內。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台灣這部法從民國84年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演變而來,99年改名並修正全文,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管的不只是資料庫,紙本名單、LINE 群組裡的手機號碼、展場收的名片,都在射程內。

收名單、寄電子報、跑再行銷,全部踩在這部法上。罰則有刑事層級:依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定為主管機關的,是民國112年5月31日增訂的第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114年11月11日公布的修正條文則是配合個資會成立調整權責,並把個資事故的通報、應變與紀錄保存義務明文化,施行日期同樣由行政院另定。所以現在是「新法已公布、尚未全面上路」的過渡期,做規劃時兩套都要看。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把「客戶自己填的就等於同意」當成萬用鑰匙。同意只是第19條列的八種合法事由之一,而且效力被綁在你告知的特定目的上,超出範圍照樣違法。

以為公司小就管不到。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沒有設營業額或員工數的門檻,一人公司跟上市公司適用同一部法。

把個資法讀成「不外流就好」。它管的是一整條線:蒐集有沒有事由、有沒有告知、用途有沒有超出、客戶要刪你刪不刪得掉。外洩只是最後一節。

以為只有「客戶」的資料才算個資。員工、應徵者、供應商窗口、加了 LINE 還沒下單的人,同樣適用。行銷部門手上的名單,常常混著這幾種身分。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