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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告知義務

一句話定義

跟人要資料之前,要先講清楚六件事的義務。

Notice Obligation · 又稱:蒐集告知、個資告知聲明、第八條告知

詳細釋義跟人要資料之前要先講清楚的義務,內容包含蒐集者是誰、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以及當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實務上就是表單旁邊那段告知聲明;它不是形式,沒告知的蒐集,後續利用就站不住腳。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個資法第8條列了六款一定要告知的事項: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第3條可行使的權利與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的影響。

這六款直接決定你的表單長什麼樣。最常漏掉的是「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尤其是對象——你會不會把名單交給經銷商、代操公司或廣告平台,要在這裡交代。

告知的內容同時決定了你日後能做什麼。目的寫得太窄會綁死自己;寫成「行銷」兩個字包山包海,又可能被認為不具體。這是一段要花時間斟酌的文字,不是複製貼上的樣板。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把隱私權政策的連結放在頁尾就當作已經告知。表單旁邊沒有任何說明,蒐集當下的告知並沒有完成。

告知寫得很長很法律,勾選框卻預設打勾。告知跟同意是兩件事,兩件都要做對。

只顧線上、忘了線下。展場抽獎箱、門市紙本會員卡、電話開發名單,紙本表格一樣要有告知。

換了新的行銷工具或新的合作對象,告知內容沒跟著改。「利用對象」變了,原本那段文字可能已經涵蓋不到。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