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療效宣稱
一句話定義
說產品能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非藥品一律不能講。
Medical Efficacy Claim · 又稱:醫療效能、誇大療效、療效用語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分兩層: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依第45條,前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後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也是兩層結構:虛偽誇大依第20條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宣稱醫療效能同樣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69條的射程最廣: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者依第91條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保健食品、按摩儀器、貼布、機能衣,只要話講到疾病,都可能落進來。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換成問句、心得或引述他人說法就安全。判斷看的是整體廣告給消費者的印象,句型換皮沒有用。
拿消費者留言和 UGC 當擋箭牌。品牌自家頁面上放「吃了血糖降下來」的留言,仍然是自家的廣告內容。
把「保健功效」跟「醫療效能」混在一起。前者要拿到健康食品許可才能講特定項目,後者是除了核准的藥品與醫療器材以外誰都不能講。
醫美與診所另有一套。醫療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86條列了七種不得使用的宣傳方式。這一區的個案認定差異最大,動手前請諮詢專業人士。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