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當事人權利
一句話定義
客戶對自己的資料能提出的五件事:查、抄、改、停、刪。
Data Subject Rights · 又稱:個資五權、查閱權、刪除權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個資法第3條給了當事人五項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條文同時寫明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也不得以特約限制。
「不得預先拋棄」這句對行銷很有殺傷力:會員條款裡寫「會員同意放棄刪除權」是無效的,寫了也擋不住。
所以真正要準備的是流程,不是條款:誰收件、幾天內回覆、怎麼確認是本人、刪除要刪到哪幾個系統。行銷用的 CDP、電子報平台、廣告後台已上傳的名單,全都要在清單上。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只刪主資料庫,忘了刪電子報系統與廣告平台的自訂受眾。名單還在那裡,客戶就還會被打到。
把「停止利用」跟「刪除」混為一談。客戶說不要再收廣告信,通常是停止行銷利用,不必然要刪掉全部資料;反過來也一樣,兩者要分開處理。
收到請求先問「你為什麼要刪」。行使權利不需要理由,反問只會把小事變成申訴。
要引用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