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特賣點(USP)
一句話定義
只有你講得出口、對手不敢照抄的那一句賣點。
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 · 又稱:獨特銷售主張、賣點、unique selling point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USP 出自廣告人 Rosser Reeves,他在 1961 年的《Reality in Advertising》裡把它寫成三個條件:要對消費者提出一個明確的好處、這個好處要是對手做不到或沒講過的、而且要強到足以把新客人拉過來。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它的用處是幫你砍廢話。一份提案列了八個優點,客人一個都記不住;砍到剩一句對手不敢抄的,反而留得下來。
業務現場最直接:客人說「我再比較看看」的時候,USP 是你唯一還能補的那一句。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檢驗法很機械:把你的 USP 貼到最強競爭對手的網站上。貼上去毫無違和的話,它就只是行業共同的形容詞。「品質好、服務佳、價格實在」全部會在這一關被刷掉。
USP 要留得下證據。寫「業界第一」「唯一」「最快」之前先想清楚要拿什麼舉證,因為在台灣這是有罰則的: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依同法第 42 條,罰鍰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USP 跟定位是兩層東西。USP 是產品層次的一句購買理由,可以隨產品線換;定位是整個品牌在客人腦裡的位置,換一次要花好幾年。把 USP 當定位用的公司,每上一個新品就換一次人格。
食品、醫療、化妝品的賣點有專法擋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也不得為醫療效能的宣傳;違反第 1 項依第 45 條處新臺幣四萬到四百萬元罰鍰,涉及療效的第 2 項是六十萬到五百萬元。想拿療效當賣點的,這條要先看完。本頁引用的法條都是條文重點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同一句廣告詞會不會被認定違法,實務上看的是你留不留得住證據,以及個案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