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薦證廣告
一句話定義
由廣告主以外的人現身說法推薦商品的廣告。
Endorsement Advertising · 又稱:代言廣告、業配、推薦廣告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民國94年9月23日訂定、106年1月19日修正)核心只有一句: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如果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知名藝人代言拿酬勞屬於大眾可以預期的,部落客收到免費商品換評論就要講清楚。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不實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非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的薦證者,賠償責任以廣告主報酬的十倍為限。
公平會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修正「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把部落客、網紅、直播主明文寫進去: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的社群帳號會被當成廣告主,代他人推廣則是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者可以併同處罰。團購主自己開團賣貨,身分通常落在廣告主。
最常被誤用的地方
以為只有收現金才要揭露。免費商品、招待、抽成、換宿、贈品,都算利益關係。
把「#合作」塞在第二十個標籤裡,或藏在「顯示更多」的摺疊區。揭露要讓人在看到推薦內容的當下就注意得到。
品牌方以為責任在網紅身上。處理原則明文要求廣告主確保內容真實,兩邊都在名單上。
找素人假裝自發分享、事後私下給錢。這正是規範說明點名的情形。
要引用這個定義?